2024年第168讲(总第544讲):说税费,谈风险,讲政策。今天说说纳税人在建工程期间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(包括以前年度补交税款)应当如何核算,是否记入“在建工程”账户核算?
一、业务分析
(一)本年度
纳税人发生本年度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,无论是正常生产经营期间,还是在建工程项目期间均在“税金及附加”账户核算;如果发生在“筹办期间”,则在“长期待摊费用”账户核算。
(二)以前年度
纳税人发生的以前年度补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,需要通过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”账户核算后,需要追溯调整涉及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及企业留存收益(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)等相关项目。
二、政策依据
(一)财会〔2016〕22号文件规定
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6〕22号)规定:
第2条第(2)项第3点,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,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。
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,“营业税金及附加”账户名称调整为“税金及附加”账户,该账户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资源税、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车船使用税、印花税等相关税费;利润表中的“营业税金及附加”项目调整为“税金及附加”项目。
(二)国税函〔2009〕98号文件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98号)规定:
第9条关于开(筹)办费的处理。
新税法中开(筹)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,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,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,但一经选定,不得改变。
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,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