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奸污病妇犯,一个时代的印记
2026-01-18 09:48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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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之大,无奇不有。一不小心在平台上翻阅到了一张图片,黑白色的,一看就有历史时代感,加上公安人员的制服,还有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,应该属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产物了。
我查阅了百度,何谓奸污病妇罪呢?很简单,就是利用某种特定的手段与生病的妇女发生性关系,称之为奸污病妇罪。当时的法律尚不健全,没有这项罪名,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的特征,而临时想出来的一项罪名。
这名犯罪分子跪在地上,羞愧难当地低着头。别人被判处死刑基本上是杀人越货,罪大恶极,最不济也是个强奸罪,而自己却是个奸污病妇罪,说出去不但对不起亲朋好友,而且被枪毙了估计连祖坟都不让进。这张图片多少显得有些滑稽可笑,还有一丝的悲哀。
男人奸污病妇,在那个时代还真有市场。由于农村经济条件落后,妇女得了病之后,一般没有经济实力上医院,就找一些神汉进行治疗,而这些神汉就利用农村人愚昧无知的弱点,对年青有点姿色的妇女进行奸污。被奸污的妇女只有两种结果。一种是身心受到伤害,加上愧疚交加,导致病情加重,有的为此丢掉了性命。另一种由于心理暗示作用,或者本身没有多大的毛病,机遇巧合病情得到了缓解。所以,神汉在当时的农村还是有一定市场的。
奸污和强奸在本质上是有一定区别的。奸污是借用思想和观念来控制妇女,采取蒙蔽手段达到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。而强奸则是违背妇女的意愿,采取暴力、威胁和其它手段,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。尽管奸污病妇罪没有强奸罪性质恶劣,危害性和影响力也没有那么大。但对于那个年代而言,也是罪不可赦的。
庆幸的是社会在进步,体系在不断完善,精神文明建设在逐步加强,奸污病妇罪这种罪名,已经悄悄地消失在我们的视线里。